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7-13 来源: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157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综合管理部门是研究所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所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订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制订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所属各部门对相关信息审查、报送与公开; 

  (五)落实信息公开工作部署,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所属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于重大的信息公开事项,需报分管所领导审批。 

  第四条 所保密委员会负责总体指导所属各部门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各部门在公开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前,应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门在所网站建立“信息公开”频道,集中呈现研究所信息公开目录所列信息。 

  第三章 主动公开信息发布工作 

  第六条 由综合管理部门牵头、所属各部门共同参与,完成研究所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和更新,并统筹做好信息的发布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在主动公开信息前,研究所相关部门应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和保密审查,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研究所网站; 

  (二)所属各部门子站; 

  (三)微信等新媒体平台; 

  (四)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五)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六)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其他形式。 

  第八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研究所相关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相关部门公开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提前报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邮寄信函、发送传真等方式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对《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完善。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综合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第十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出具《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或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信息的,出具《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出具《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研究所掌握的,出具《非相关信息告知书》。 

  第十一条 对于已登记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综合管理部门视情形按第十条规定当场予以答复,并按其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应信息。不能当场答复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并答复。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综合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综合管理部门若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在请示分管领导后,予以公开有关信息,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综合管理部门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四条 所纪委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纪违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信息公开情况的投诉。 

  第十五条 所属各部门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所保密委员会责令整改。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所属各部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检索、复制、邮寄等工作经费和相关办公设备购置等费用,原则上由本部门日常经费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抄送: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研究所综合人事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