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所2006-2007定点印刷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11 来源: 字体:[ ]

所属各部门:

根据院综合计划局“关于转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6-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6】24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规定的印刷项目,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到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印刷。
      实行定点管理的印刷项目为上述单位印制和使用的所有印刷品。根据印刷品的内容及特点分为三包,第一包:票证类,包括各种票据、证书、证卡等;第二包:书刊及其他类,包括各种内部书报刊及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书刊、内部资料、文件汇编、宣传品、包装制品等,本包定点企业分为两类,A类为小企业,只能承印30万元以下的印刷项目,B类为大中企业,承印金额不受限制,各单位可以根据印刷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A类或B类企业;第三包:信封类。各单位应按照定点印刷厂的承印范围选择承印厂(承印范围详见附件1)。
      定点印刷厂不能承印或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到定点印刷厂以外厂家印刷的,需报采购中心审核同意。
按上述文件精神,我所2006-2007定点印刷有关事宜遵照此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