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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新闻发布规定(暂行)》的通知
2010-05-12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明确要求,为规范我院新闻发布管理,做好全院宣传工作,现将经中国科学院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中国科学院新闻发布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国科学院新闻发布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明确要求,为规范新闻发布管理,“全面、准确、适度、及时”有序地做好宣传工作,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树立科技国家队良好形象,建设改革创新和谐奋进中国科学院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新闻发布包括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记者沟通会、发放新闻通稿、安排媒体采访等。新闻发布会特指由院新闻发言人发布或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议。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级新闻发布。院属各单位的新闻发布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 新闻发布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院新闻宣传工作,就全院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 实行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院党组任命,代表中国科学院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并兼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简称新闻办)主任。

第七条 新闻办为院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联络中央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履行院新闻发布的日常管理职能,组织实施对外新闻发布,指导院属各单位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三个月组织一次,特殊情况可相应调整;记者沟通会不定期举办;适时向媒体提供新闻通稿和安排媒体采访。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

第九条 新闻发布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和政策的重大举措;中央领导同志视察我院的重要活动;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落实情况;

(二)院党组的重大工作部署,院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

(三)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咨询建议;

(四)学科布局与组织结构重大调整;

(五)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贡献的科研成果;具有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重要进展;

(六)与国家创新体系其他单元的联合合作;

(七)重要国际交流合作和国际会议;

(八)公众广泛关注的科技热点问题;

(九)优秀团体和人物;

(十)党的建设与创新文化建设。

  第四章 新闻发布程序

第十条 院党组的重大决策、重大科技成果、院级重要活动和会议等可采取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

第十一条 院属各单位可采取记者招待会、记者沟通会、发放新闻通稿、安排媒体采访的形式发布新闻,不宜采取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新闻。重大新闻须向院申请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涉外宣传活动须向院新闻办备案。

第十二条 院机关部门和院属各单位若以院级新闻发布的形式发布新闻,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新闻办提出申请,新闻办审核后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与新闻发布相关的材料由申请单位起草,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初审,相关局核准后报新闻办审核,并报相关院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新闻办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配合。其他新闻发布形式由新闻办统筹协调。

  第五章 突发事件的媒体应对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的媒体应对属新闻发布范畴。突发事件指灾害、严重责任事故、刑事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媒体事件(不实或错误报道和炒作)等。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要及时组织现场的信息收集,并指定专人即时与媒体沟通,正确引导舆论、安定人心。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必须及时向院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和处理情况,新闻办酌情组织适当的形式发布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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