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人事办公室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构设置 > 管理部门 > 综合人事办公室 > 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各类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若干规定
2010-05-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为做好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群死群伤等恶性事件、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型活动是指由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在社会公共场所组织主办的100人以上的各类会议、学术交流、文体、庆典、展览、参观等集体活动。

第三条 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活动主办单位主要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对活动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第四条 大型活动必须制定安全保卫预案,院机关各部门、各分院、无分院代管单位、京区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安全保卫预案需提前2个月报送院安全保卫办公室(简称院安保办)审核。分院代管的院属京外单位报送分院审核。

第二章 预案处理

第五条 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人数、规格、责任人和联系方式;

(二)根据活动的具体内容提出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失泄密、防群体性治安事件等方面的措施和处置各类案件、事件、事故的办法。

第六条 院安保办、各分院在收到主办单位报送的安全保卫工作预案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大型活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上报预案或上报预案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未上报预案或上报预案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发生重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定由院安保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版权所有: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研究所 Copyright © 2003-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林萃路16号院3号楼 邮政编码:100101
京ICP备05002818-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2500031号